外商投资证书是由授权机构颁发的正式文件,用于确认企业、组织或个人已经注册并获批准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执行特定投资项目。以下是ACC将向您介绍有关投资注册证书的一些相关信息。由于我们在投资咨询领域拥有多年的经验,因此以下信息是完全准确的。ACC邀请您参考详细文章。
投资证书是什么?
投资证书(CNĐT)是由授权机构颁发的一种许可文件,用于投资活动。这是一种重要的许可证,通常与投资项目密切相关,主要适用于与外国要素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清楚区分投资证书
投资证书不仅以文件形式表现,还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投资者有关投资项目的注册信息。要区分投资证书,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目的
这是一份用于认可活动的证书,通常授予符合条件的法人实体和个人,特别是大规模投资项目,尤其是那些在国内和国外运营的企业。
颁发时间
通常在项目获得批准并决定投资后颁发。
投资证明书内容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40条规定,投资证书的内容如下:
- 投资项目代码(第 118/2015/ND-CP 号法令第 5 条规定,详细说明并指导实施 2014 年投资法的多项条款)。
- 投资者的姓名和地址。
- 投资项目名称。
- 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使用土地面积。
- 投资项目的目标和规模。
- 项目投资资金(包括投资者出资和动员资金)、出资进度和动员资金来源。
- 项目的运营期限。
- 投资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基本建设进度及投产情况(如有);项目运行目标和主要项目的实施进度如果项目分阶段实施,则必须明确各阶段的目标、期限和活动内容。
- 激励和投资支持的形式以及申请的理由和条件(如有)。
- 投资者实施项目的条件(如有)。
简而言之,GCDT和GCDKDT是两个不同的文件,代表投资过程中的两个不同阶段。GCDT确认投资项目的批准,而GCDKDT涉及向投资管理机构注册项目。
投资证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根据投资法规定,投资登记证的有效期确定为投资项目的经营期限。这个期限是根据很多因素来确定和决定的,包括项目的目标、规模、实施地点以及当时投资项目的具体运作要求。该条规定投资登记证书的最长期限如下:
- 在经济区内实施的投资项目不超过70年。
- 经济区以外的投资项目期限不超过50年。
- 对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极其困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或者投资资金较大且资金回收进度良好的投资项目,期限不超过70年延长。
这些关于投资登记证书期限的规定对于确保投资项目管理在每个地方和项目的具体经济和社会背景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具有重要意义。如需了解更多有关调整投资证书的程序,请参阅以下信息:
申请投资证书的程序和流程
申请投资证书的流程
1、投资登记机关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对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投资政策核准的投资项目颁发投资登记证书:
a) 自收到投资政策批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同时收到投资登记证书规定的投资项目的投资者批准文件;
b) 对于不属于本条a点规定情况的投资项目,自收到投资者的投资登记证申请之日起15日。
因此,如果投资项目需要投资政策审批,则颁发投资登记证的时限为05个工作日;对于不需要投资政策审批的项目,则为15个工作日。
2、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需实行投资政策审批的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投资登记证书:
a) 投资项目不属于禁止投资的行业、职业;
b) 有实施投资项目的场所;
c) 符合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甲点规定规划的投资项目;
d) 满足单位土地面积投资率、使用劳动力数量(如有)等条件;
d) 满足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3. 政府详细规定了颁发投资登记证书的条件、文件、命令和程序”。
投资方式
根据《投资法》第21条“投资形式”的规定,目前投资有以下形式:
- 投资建立经济组织。
- 投资资本,购买股票,购买出资。
- 实施投资项目。
- 以BCC合约形式进行投资。
- 根据政府规定的新投资形式和经济组织类型。
在那里:
投资设立经济组织
– 投资者按照下列规定设立经济组织:
- 境内投资者按照企业法和各类经济组织相应法律的规定设立经济组织;
- 外国投资者设立经济组织,必须符合2020年投资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市场准入条件;
- 外国投资者在设立经济组织前,必须有投资项目,并办理投资登记证书的颁发和调整手续,但设立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情况除外。资金按照中小企业扶持法的规定办理。
– 自颁发商业登记证或其他具有同等法律价值的文件之日起,外国投资者设立的经济组织是按投资登记证规定实施投资项目的投资者。
投资资本、购买股票、购买出资
– 投资者有权出资、购买股票、购买经济组织的出资。
– 外国投资者出资、入股、购买经济组织出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和条件:
- 2020年《投资法》第9条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 根据2020年投资法的规定确保国防和安全;
- 土地法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岛屿、公社、区、边境城镇、沿海公社、区、镇的土地使用条件作出规定。
实施投资项目
– 投资者选择通过以下形式之一进行:
- 依照土地法的规定拍卖土地使用权;
- 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择投资者;
-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29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批准投资者。
–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29条第1款a和b点的规定选择实施投资项目的投资者是在投资政策获得批准后进行的,但投资项目不受约束的情况除外投资政策审批。
+ 举行土地使用权拍卖,但只有一人报名参加,或根据土地法规定拍卖失败,或举行拍卖以选择投资人,但只有一名投资人时,投资人登记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当投资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主管部门办理投资者审批手续。
+ 对于须经投资政策核准的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在核准投资政策的同时,核准投资者,不需经过土地使用权拍卖或招标选择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
- 投资者有权使用土地,但国家出于国防和安全目的收回土地,或者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的社会经济发展,依照法律规定收回土地的情况除外。
- 投资者接受转让、出资或者租赁农业用地使用权开展非农业生产经营投资项目的,国家依照土地法的规定,不实行土地收回;
- 投资者在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实施投资项目;
- 法律规定不宜拍卖、招标的其他情形。
以商业合作合同(BCC)形式投资
– BCC业务合作合同是国内投资者之间按照民法规定签订的。
– BCC合同是国内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之间或外国投资者之间签署的,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38条的规定,执行颁发投资登记证书的程序。
– BCC合同参与方成立协调委员会来实施BCC合同。协调委员会的职能、任务和权力由各方商定。
申请投资登记证书
- 实施投资项目的书面请求,包括承诺承担项目未获批准的所有费用和风险;
- 投资者法律地位的文件;
- 证明投资者财务能力的文件至少包括以下文件之一: 投资者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承诺获得母公司的财务支持;金融机构财政支持的承诺;投资者财务能力的保证;其他证明投资者经济能力的文件;
- 投资项目建议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投资方或选择投资方形式、投资目标、投资规模、投资资金及资金筹措计划、地点、期限、实施进度、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现状及拟用地情况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使用需求(如有)、劳动力需求、投资激励建议、影响、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环境影响初步评价(如有)。
- 投资项目未向国家提出划拨、租赁土地或者允许改变土地用途的,提交土地使用权文件或者其他确定实施地点使用权的文件复印件。
- 依照技术转让法的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和咨询的项目,说明投资项目所使用的技术的内容;
- BCC合同形式的投资项目;
- 法律规定的与投资项目、投资者条件和能力要求有关的其他文件(如有)。
投资证明表格
在什么情况下我必须申请投资证书?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37条,关于办理投资登记证书颁发程序的情况规定如下:
“第三十七条 须办理投资登记证签发手续的情况
1. 须办理投资登记证签发手续的情况包括:
a)外国投资者在境外的投资项目;
b) 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济组织的投资项目。
2020年投资法第23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资本经济组织开展投资活动
1.经济组织投资设立其他经济组织,必须符合外国投资者规定的条件和办理投资手续;投资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其他经济组织出资;如果该经济组织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则以BCC合同的形式进行投资:
a) 合伙经济组织中外国投资者持有注册资本50%以上或者合伙人多数为外国人;
b) 有本条a点规定的经济组织持有注册资本50%以上;
c) 本条a点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和经济组织持有注册资本50%以上。
2.不属于本条第一款a、b、c点规定情形的经济组织,应当遵守国内投资者投资设立组织时规定的投资条件和程序。以出资、入股、购买其他经济组织出资等方式进行的投资;以BCC合约形式进行投资。
3. 如果已在越南设立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如有新的投资项目,可办理实施该投资项目的手续,而不必设立新的经济组织。4.政府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经济组织以及实施投资活动的顺序和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因此,必须履行颁发投资登记证书程序的情况包括:
–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项目;
——经济组织投资设立其他经济组织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其他经济组织的条件,并按照外国投资者的规定办理投资手续;投资出资、购买股份、购买其他经济组织出资;以BCC合同形式进行的投资属于2020年投资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颁发投资证书的主管机关
根据2020年投资法第39条,颁发投资登记证的主管机关规定如下:
第一: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的项目颁发投资证书,但下文第3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二:计划投资司
对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以外的项目核发投资登记证书,但下列情况除外。
第三:项目实施所在地的投资登记机构、所在地/预计设立执行办公室 来实施项目
为以下项目颁发投资证书:
- 项目在02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单位实施;
- 项目在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区内外实施;
- 未设立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不属于政府管理范围的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项目。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董事会。
因此,接收投资项目文件的机构是有权颁发投资登记证书的机构,但须经国会批准和总理政策的投资项目除外。
因此,颁发投资登记证书的主管机关包括:计划投资部;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投资登记机构。
获得投资登记证书的条件
根据投资法第六十条、《投资登记证书颁发条件的规定》
- 境外投资活动遵守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原则。
- 不属于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境外投资的行业和职业,且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有条件境外投资的行业和职业的境外投资条件。
- 投资者承诺自行安排外币或承诺通过持牌信贷机构安排外币在境外开展投资活动。
- 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境外投资决定。
- 税务机关有一份文件确认投资者履行了纳税义务。税务机关确认的时间自提交投资项目资料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